(2017)桂030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妍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93号申请人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妍君,女,汉族,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妍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妍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产、工商、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妍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妍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鑫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