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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全益、李泽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全益,李泽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292号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金寨县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740065(1-1)。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益,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李泽侠,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益、李泽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远刚、被告王全益及李泽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全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28.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以及律师费用1000元,被告李泽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王全益2014年11月26日从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李泽侠作为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合同约定,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贷款实际代偿之日始,至担保权完全实现日止,有权获得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实现担保权的全部费用。2017年3月30,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替王全益偿还借款28.5万元。本院认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合同、支付凭证、代偿贷款结��清单、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王全益、李泽侠认可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和请求,故对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的借款、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依约替王全益代为清偿借款后,行使追偿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反担保人李泽侠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全益支付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金28.5万元,并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二、被告王全益支付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李泽侠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王全益负担,李泽侠承担连带负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超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附二:案款及诉讼费账号本院案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诉讼费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开户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