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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昭醒与被执行人肖鹏民间借贷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昭醒,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89号申请执行人彭昭醒,男被执行人肖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702号,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鹏在2017年2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昭醒借款55000元、逾期利息884元、受理费14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33.26元、执行费827元,合计:62641.26元,但被执行人肖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彭昭醒在诉讼中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肖鹏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鹏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2641.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