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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志全与黄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全,黄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686号原告:李志全,男,1971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欢,男,1982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志全与被告黄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志全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全以被告黄欢已退回购房款从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计为1944元,由原告李志全负担。审判员  李正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