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州八步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八步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水云,黎伟斌,苏土生,左荣荣,罗运芬,黄敏,谢宜花,黄洛,白媚,黄年,贺州市丰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八步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东街道灵峰社区江北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东明。被执行人:陈水云,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黎伟斌,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苏土生,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左荣荣,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罗运芬,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敏,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谢宜花,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洛,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白媚,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年,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丰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暖源。申请执行人贺州八步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水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6)桂11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容 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