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铁更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铁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87号罪犯刘铁更,男,1962年12月12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通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铁更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255号为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至2034年9月29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17年5个月2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铁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没收财产款能力却未执行没收财产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更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