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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与米光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米光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744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代表人:黄周琼,该分社负责人。被告:米光社,男,1973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邕宁区。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信用社与被告米光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撤诉。审判员  周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