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凤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吴凤翔,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后田寨村。北执行人:王志强,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王窑厂村。本院在执行吴凤翔与王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王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