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勇、天津市南开区新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天津市南开区新安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高勇,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屹昌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新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负责人陈松乐,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勇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新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新安花园业主委员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