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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越桥与项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越桥,项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00号原告:陈越桥,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项秋艳,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陈越桥与被告项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森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