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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银灶、黄家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灶,黄家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银灶,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黄家谦,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银灶与被执行人黄家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黄家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银灶赔偿12000元,本案受理费1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