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35号原告:曾某,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