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守其与张敬、李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其,张敬,李宗泽,戴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617号原告:李守其,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宗泽,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魏峰线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宗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守其与被告张敬、李宗泽、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守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其撤诉。案件受理费6346元,减半收取计3173元,由原告李守其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