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67年8月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谭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北部新城。身份证号码: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xx与谭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欠法律文书款150000.00元,承担申请费2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谭xx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法律文书款150000.00元,申请人陈xx将案件撤回”,申请人陈xx据此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1执1183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