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某、冯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冯某,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200元,被执行人履行32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