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赖志刚与邓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刚,邓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284号原告:赖志刚,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文明,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邓玫,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赖志刚与被告邓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赖志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志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志刚负担。审 判 长 贺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