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文友与陈庆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友,陈庆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781号原告周文友,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庆礼,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文友诉被告陈庆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周文友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文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文友负担。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