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珂、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珂,周建国,聂喜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050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委托代理人:马红旗,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珂,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周建国,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聂喜春,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珂、周建国、聂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