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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珂、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珂,周建国,聂喜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050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委托代理人:马红旗,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珂,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周建国,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聂喜春,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珂、周建国、聂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