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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武林、颜艳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林,颜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武林,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颜艳玲,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