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斌斌、柴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斌斌,柴战义,孔振兴,张艳喜,张国政,郭海涛,张斌,柴金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19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斌斌,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柴战义,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孔振兴,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艳喜,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国政,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郭海涛,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斌,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柴金生,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斌斌、柴战义、孔振兴、张艳喜、张国政、郭海涛、张斌、柴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4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