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永敏与方国栋、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敏,方国栋,陈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初539号原告:谢永敏,男,1957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光,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陈丹,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谢永敏与被告方国栋、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永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国栋、陈丹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永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之日止的延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4日,两被告夫妇经同学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方国栋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后将此款转账支付给被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方国栋、陈丹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三性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认定事实如下:方国栋、陈丹系夫妻关系,通过朋友介绍与谢永敏相识。2013年3月14日,方国栋向谢永敏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次月,谢永敏将10万元转入方国栋银行账户。因此款至今未还,故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永敏与被告方国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借贷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国栋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陈丹与方国栋在涉案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债务有婚姻法规定之例外情形,因此陈丹应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国栋、陈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永敏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2860元,由被告方国栋、陈丹负担(原告谢永敏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 朱 旭人民陪审员 王俊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旻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