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丰翠、李洪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翠,李洪三,李琪琪,李瑞兰,王玉环,张星武,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吴丰翠,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李洪三,男,193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李琪琪,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李瑞兰,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玉环,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张星武,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206国道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丰翠、李洪三、李琪琪、李瑞兰与被执行人王玉环、张星武、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3137.7元,被执行人履行43137.7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47元,由被执行人王玉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