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惠、吴学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吴学梅,陈茂全,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23号申请人刘惠,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吴学梅,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陈茂全,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渡口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陈茂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惠与被申请人吴学梅、陈茂全、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学梅、陈茂全、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1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刘惠提供担保的1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