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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11号原告:李某1,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老干部活动中心12楼。主要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仍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