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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凤泉、北京浩鑫健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浩鑫健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凤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21号原告: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城关南路6号16号楼4层404室。法定代表人:徐飞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浩鑫健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原新街1号304。法定代表人:秦健源。被告:马凤泉,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达盛源公司)与被告北京浩鑫健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健翔公司)、马凤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永兴达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海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