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杨国喜、张秀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杨国喜,张秀丰,张永丰,张宝丰,陈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850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106号。负责人:曹红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国喜,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秀丰,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永丰,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宝丰,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陈建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告杨国喜、张秀丰、张永丰、张宝丰、陈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撤诉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