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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振义与哈斯高娃、嘎毕雅图、阿拉达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义,哈斯高娃,嘎毕雅图,阿拉达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义,男,1961年4月出生,回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哈斯高娃,女,43岁,蒙古族,地址西乌旗杰仁嘎查。被执行人嘎毕雅图,男,1973年8月出生,蒙古族,地址西乌旗杰仁高勒镇。被告阿拉达日图,男,1965年3月出生,蒙古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马振义申请哈斯高娃、嘎毕雅图、阿拉达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泉审判员 战广杰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