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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宋静等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宋静,衣林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152号原告: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静。被告:衣林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静、衣林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