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序明与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序明,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166号原告:罗序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仙,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蟠凤村前岸路**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7LX9M。主要负责人:廖克波。原告罗序明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罗序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序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序明负担。审判员 章 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