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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龙腾、叶昌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腾,叶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腾,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昌富,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龙腾与叶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