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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书彦与徐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彦,徐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634号原告:陈书彦,男,生于1961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徐光林,男,生于1966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陈书彦与被告徐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书彦以诉讼主体不对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书彦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书彦负担。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