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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尹延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延森,周华彬,卫天德,李青友,袁佰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22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尹延森,男,生于1972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周华彬,男,生于1972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卫天德,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青友,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袁佰浩,男,生于1963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尹延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华彬自觉履行执行款4.5万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卫天德在银行账户存款13.5万元,执行款全部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