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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国彪与余建海、周文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彪,余建海,周文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684号原告:张国彪,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余建海,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周文鸽,女,1967年10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张国彪与被告余建海、周文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