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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奀珠与吴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奀珠,吴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5804号原告周奀珠,被告吴慧军,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2013年2月5日吴慧军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吴慧军,身份证:借周恩珠人民币100.0万元【壹佰万元整】,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3年2月5日立据。”吴慧军在《借据》右下部签名予以确认。周奀珠自认吴慧军已归还借款350000元,其中2014年1月26日归还借款150000元,2014年3月5日归还借款50000元,2015年2月15日归还借款100000元,2015年8月5日归还借款50000元。二、其他情况庭审中,在回答“借款是转账还是现金支付?”这一问题时,周奀珠称“转账。”在回答“你提交的2011年6月10日、2011年6月21日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付款户名为何某,何某是何人?”这一问题时,周奀珠称“是我妻子。”在回答“关于何某是你妻子这一事实有何证据证实?”这一问题时,周奀珠称“我有一本结婚证原件。”在回答“既然是何某向吴慧军转账款项,为何吴慧军向你而不向何某出具借条?”这一问题时,周奀珠称“我们家里的钱财都是我妻子何某在掌管,但对外的钱财处理都是我处理,男人之间比较好对接一些。”在回答“2013年2月5日借据第一行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周恩珠,而并非你的名字周奀珠,对此你如何解释?”这一问题时,周奀珠称“我的名字很多人都不认识,银行和社保局曾经给我写成周不珠和周大珠,后来我觉得很麻烦,我签合同和签其他东西时我就签周恩珠,所以后来大家都知道我叫周恩珠,所以吴慧军写借条时就写了周恩珠。”证人何某出庭作证。在回答“为何你要向吴慧军转款?”这一问题时,何某称“家里的账目都是我管理,我丈夫周奀珠跟我说吴慧军要到北京包项目需要向我们借这些钱,所以我就向吴慧军转了这些款项。”在回答“既然是你向吴慧军转出的款项,吴慧军有否向你出具书面借款凭证?”这一问题时,何某称“没有。”在回答“既然是你出具的款项,为何他不向你出具借款凭证?”这一问题时,何某称“因为这钱是吴慧军向我丈夫周奀珠借的,我只是帮他做了转款这件事,不是向我借的。”三、诉讼请求周奀珠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吴慧军返还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吴慧军向周奀珠借款,周奀珠委托其妻何某分两次向吴慧军转账支付借款共计1000000元,此后吴慧军出具书面借据交由周奀珠收执。此后吴慧军向周奀珠归还借款350000元,剩余借款迄今未予归还。周奀珠、吴慧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周奀珠要求吴慧军归还借款1000000-350000=650000元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周奀珠借款65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已由原告周奀珠预交,此款由被告吴慧军负担。本案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周奀珠预交,此款由被告吴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媛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王嘉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依书 记 员  文英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