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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昭忠祠街100号星光大厦605-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32630J。法定代表人:李成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男,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法定代表人:赵振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帐方式支付利息和诉讼费104919.04元、执行费169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