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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崇堤与蔡万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堤,蔡万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4392号原告:赵崇堤,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蔡万位,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堤与被告蔡万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崇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2元,减半收取8531元,由赵崇堤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