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崇堤与蔡万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堤,蔡万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4392号原告:赵崇堤,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蔡万位,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堤与被告蔡万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崇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2元,减半收取8531元,由赵崇堤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