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城,总经理。被执行人:严杰,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严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330.0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所欠物业费2330.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