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程晨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程晨风,李文艳,赵得政,任华,林广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住所地莱西市石岛东路92号。负责人曲鑫志,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程晨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文艳,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赵得政,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任华,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林广阔,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程晨风、李文艳、赵得政、任华、林广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执字第1644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1644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