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长伟与孙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伟,孙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832号原告:马长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孙帅,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告马长伟与被告孙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