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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钟万雄与陈育丽庄潮升庄群生(2017)粤0114执恢16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16号本院在执行钟万雄与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决定书(2017)粤0114执恢16号本院在执行钟万雄与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育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粤0114执恢16号本院在执行钟万雄与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庄潮升、陈育丽、庄群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庄群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