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先首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富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先首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罗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先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清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罗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烈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富贵,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成都先首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罗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富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罗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富贵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成都先首物流有限公司74519.69元和诉讼费4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