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显富与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显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初68号原告:谢显富,男,1964年3月2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登山煤矿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廷,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406886。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平,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604110174。被告: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4910M。法定代表人:张锡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系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010942760。第三人:贵州瑞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伟家具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55194952X6。法定代表人:陈鑫。原告谢显富与被告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瑞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立案后,原告谢显富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许其缓交至2017年6月27日并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期限届满后,原告谢显富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显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大权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