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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更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德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290号罪犯黄德中,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融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该罪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9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0年11月2日犯盗窃罪,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5月15日犯盗窃罪被桂林市叠彩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24日再犯敲诈勒索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29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德中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黄德中减刑七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中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6.5分。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罪犯系累犯,且未缴纳罚金附加刑,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德中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