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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萝北县云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萝北县云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651号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杜俊双,职务经理。被告萝北县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萝北县云山镇。法定代表人张鹤,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萝北县云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00元减半收取为12,840.00元免于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