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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敏、杨保明等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克海,王有桂,杨宝坤,杨保明,杨敏,北京市骧红居饭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克海,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有桂,女,1928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宝坤,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保明,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杨克海、王有桂、杨宝坤、杨保明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1984年1月4日出生,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骧红居饭庄,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号。经营者:雷洪生,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克海、王有桂、杨宝坤、杨保明、杨敏(以下简称杨克海等五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骧红居饭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克海等五人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为杨克海等五人要求北京市骧红居饭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待遇,未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先行处理,而裁定驳回杨克海等五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杨克海等五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杨克海等五人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骧红居饭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但其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先行处理,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克海等五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克海、王有桂、杨宝坤、杨保明、杨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