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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施广辉、董助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广辉,董助文,侯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529号申请执行人施广辉,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董助文,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侯淑兰,女,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施广辉申请董助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1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施广辉于2017-5-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申请人已收到,现本案以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10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