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与成永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成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高山,副局长。被执行人成永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现住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与成永明行政非诉一案中,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