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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谌波、谌敦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波,谌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董事长。被执行人:谌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谌敦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谌波、谌敦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应有债权金额本金100万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100万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陈晓斌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