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邢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邢振,成红,李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04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新村路交叉口铂金大厦。被执行人邢振,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成红,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迎,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执行人邢振、成红、李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