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扩与任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扩,任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99号原告:韩扩,男,1982年7月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任冬,男,27岁,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扩诉被告任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哲 更多数据: